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,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 要求的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 (一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、专业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; (二)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工作的能力; (三)所学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.0及以上。 平均学分绩点=∑(应修读学位课程学分×应修读学位课程绩点)/∑应修读学位课程学分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授予学士学位: (二)所学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.0的; (三)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的。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位审核参照上述第三条、第四条执行;辅修学士学位、双学士学位、联合 培养学士学位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成考专业老师,也为大家整理了提分资料和题库,扫描下方二维码,快来领取吧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