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: (一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,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。 (二)面授、网络学习过程符合学校督查要求,且在规 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(含毕业论文〔设计〕),成绩合格, 达到毕业条件。 (三)较好地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(技 能)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,以毕业论文(设计)为基础或重 新选题,修改、提升或撰写学位论文(设计),经专业教师 评阅合格后提交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并通过。 1.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(CET-4)及以上考试,笔试 成绩375分以上(含375分)。 2.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(PETS-3)及以上考试,笔试 成绩60分以上(含60分)。 3.参加省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(A级),成绩 60 分以上(含60分)。 4.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, 成绩合格。5.已参加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,成 绩合格。 以上各类外语水平考试(英语专业须加试学校英语口语 能力测试)合格成绩在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均 有效。 第四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为我校已获得学 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培养的专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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