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,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 课程的学习任务,按规定准予毕业,达到下列要求者,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:(一)在校期间,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每门课程成绩≥ 75 分,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;(二)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(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、 两门专业课)考试,成绩合格。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的,合格线由学校划定。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者可申请免考:通过由省、市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 织的学位外语考试;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、 六级考试成绩合格;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(PETS-4) 成绩合格;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(英语二)课程统考成绩≥65 分;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或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 书、学位证书。英语专业本科生需考其他外国语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三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,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,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明确,学位课程的合格标准为:三门学位课 程平均成绩≥70分,其中每门课的成绩≥65分。其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由本科生院确定。考试组织工作, 以本科生院为主,继续教育学院协助,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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